概述
- 公司章程提供基础规则,股东协议决定实际结果
- 股东协议在实践中往往优先于章程适用
- 私下合同更易执行,控制力更强
- 退出、僵局与融资问题通常只在股东协议中解决
- 法院普遍尊重股东之间的商业约定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区别
公司章程通常涵盖:
- 股份发行与转让的基本规则
- 董事会权力与会议程序
-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 公司日常治理框架
股东协议则更侧重商业安排,包括:
- 表决权与保留事项
- 出资义务与稀释机制
- 股份转让限制与退出权利
- 僵局解决机制
- 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在实践中,股东协议通常会明确约定,当其与章程存在不一致时,以股东协议为准。澳大利亚法院也普遍认可这种安排,认为这是股东真实商业意图的体现。
为什么股东协议在实践中更重要
一、体现真实的商业谈判结果
章程往往是模板化文件,而股东协议是针对具体股东关系量身定制的结果,更容易被法院执行。
二、以合同方式直接执行
违反股东协议属于合同违约,可以直接主张赔偿、禁令或强制履行,比依赖公司法救济更高效。
三、提前解决未来冲突
多数章程并未考虑股东关系破裂的情况,而股东协议通常会预设退出和僵局解决机制。
四、更好地管理控制权与价值
少数股东保护、否决权、强制出售或跟随出售条款,都是价值保护的核心工具。
案例
两位创始人成立一家科技公司,使用标准章程,一人出资,一人负责技术,没有签署股东协议。公司发展顺利后,引入投资人时,双方在估值和控制权上产生分歧。
由于缺乏股东协议,既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也没有僵局解决条款,章程无法提供实质性指引。纠纷升级,不仅消耗精力,也直接影响投资进程。
如果事先签署了股东协议,双方本可以依照约定的估值机制或表决安排解决问题,大幅降低不确定性。
律师视角:常见误区
我们在实践中看到,许多创始人过度依赖信任关系,低估了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当公司规模、资金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缺乏股东协议往往成为最大的结构性风险。
常见问题包括:
- 没有明确的退出路径
- 控制权安排与实际贡献不匹配
- 融资争议下缺乏稀释规则
- 股东僵局无解
一旦冲突爆发,谈判空间会迅速缩小。
总结
- 公司章程是基础,股东协议才是实战规则
- 股东协议更灵活,更贴近商业现实
- 大多数严重纠纷源于协议缺失
- 越早规划,成本越低,选择越多
常见问题
股东协议在澳大利亚是否合法有效?
是的,股东协议是可由法院判决执行的合同。
股东协议可以优先于公司章程吗?
可以,只要条款设计合理,双方同意即可。
小公司是否有必要签署?
只要存在多名股东,就非常有必要。
以后还能修改吗?
可以,但通常需要全体或特别多数同意,纠纷后往往难以达成。
是否需要公开?
不需要,股东协议属于私密文件。
我们如何协助
我们为创始人、投资人和企业主提供:
- 股东协议的起草与谈判
- 章程与商业安排的协调设计
- 股东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 股权重组与退出规划
我们的目标始终是以商业结果为导向,帮助客户在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保留最大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