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 董事对公司承担法定及信义义务
- 财务压力出现时,董事责任显著上升
- 违规可能导致罚款、赔偿令及个人责任
- 公司资不抵债是风险扩大的关键节点
- 非正式管理与经验判断常引发法律问题
董事的核心法律义务
根据《公司法 2001(联邦)》及普通法,董事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 谨慎与勤勉义务
董事需以合理董事的标准行事,结合公司规模与实际情况。 - 诚信行事及正当目的义务
决策应以公司利益为中心,而非个人或关联方利益。 - 不得滥用职权或信息
不得利用董事身份或内部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 防止公司资不抵债交易的义务
在公司已经或即将资不抵债时,不得继续举债经营。
即使是不参与日常管理的董事,也不能以“未参与”为抗辩理由。
尽职义务在实践中的体现
法院并不要求董事完美无缺,但要求其积极履职。在 ASIC v Healey(Centro 案) 中,法院明确指出,董事不能完全依赖管理层或顾问,必须亲自理解财务报表,并对异常情况提出质疑。
这对家族企业尤为重要,因为“信任”和“经验”并不能替代法律要求的监督责任。
接近资不抵债时的责任
当公司接近资不抵债时,董事风险迅速放大。虽然法律上董事仍是对公司负责,但法院在判断行为时,会更关注债权人的利益。
在 ASIC v Plymin 案中,法院列举了常见的资不抵债迹象,包括:
- 长期现金流紧张;
- 无法按期偿还债务;
- 依赖拖延付款或短期资金周转;
- 税务及法定款项反复延期。
在此情况下继续经营,董事极易被追究资不抵债交易责任。
何时会产生个人责任
公司法人地位并不意味着董事绝对安全。董事义务本身即为个人义务,常见的个人责任情形包括:
- 资不抵债交易赔偿责任;
- ASIC 提起的民事罚则程序;
- 违反信义义务的索赔;
- 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追偿;
- 明知或参与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
在 Daniels v Anderson 案中,法院强调,董事有责任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能完全授权而免责。
案例
某私营建筑公司因工程款延迟回收而长期资金紧张。董事仍持续承接新项目,寄希望于未来收入,同时税款及供应商款项不断累积。
公司最终进入清算程序,清算人针对该期间产生的债务提起资不抵债交易索赔。尽管董事主观上相信公司会好转,法院仍依据客观财务状况,判令董事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视角
在实际操作中,董事责任多源于判断失误而非恶意,包括:
- 未持续监控现金流;
- 低估短期财务风险;
- 优先偿还关联方;
- 延迟寻求专业意见;
- 在明显风险下维持原有经营模式。
法律适用的是客观标准,善意并不足以免责。
是否存在抗辩空间
存在,但适用严格,常见包括:
- 安全港重组抗辩;
- 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资不抵债;
- 合理依赖专业意见;
- 证明举债时公司仍具偿付能力。
越早规划,成功抗辩的可能性越高。
总结
- 董事责任是持续且个人化的
- 财务压力会迅速放大风险
- 资不抵债以客观标准判断
- 及早介入可显著降低损失
常见问题
董事会为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吗?
在资不抵债交易等情形下,答案是肯定的。
辞职可以免责吗?
不能。责任取决于任职期间的行为。
我们如何协助
我们定期协助企业主和董事处理:
- 董事职责合规与治理结构;
- 资不抵债风险评估;
- 安全港重组方案;
- ASIC 调查应对;
- 董事个人责任抗辩与谈判。
我们的重点始终是现实、商业与可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