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 企业估值对于确定离婚或分居时的公平财产分割至关重要
- 尽管存在普遍误解,家庭信托并不自动排除在可分割财产之外
- 如果法院认定信托只是个人资产控制的表面形式,可能会“刺破”信托结构
- 估值方法因企业类型、盈利能力及所有权结构而异
- 在争议案件中,专家证人的意见往往起决定性作用
理解企业利益在财产分割中的角色
当夫妻分居时,澳洲家庭法院会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第79条评估其全部财务资源。这不仅包括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还涵盖间接利益,例如董事职位以及对酌情信托的影响力。
企业不仅仅是资产,它可能代表多年的努力、个人牺牲和持续收入来源。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其价值必须被客观衡量并公平分配。法院的目标是公平分配,而不是绝对均分。
影响企业如何处理的关键因素包括:
- 企业在婚前还是婚姻期间取得
- 双方对企业发展贡献的程度
- 企业增值主要依靠个人努力还是资本投入
- 是否存在非家庭成员员工或外部股东
信托结构与资产保护的误区
许多澳洲人使用家庭信托来管理税务负担和保护资产。然而,在家庭法背景下,这些信托很少能提供人们预期的保护效果。
家庭法院一贯认为,如果一方实际上控制了信托——通过任命权、分配决策权或积极参与管理——那么该信托的资产可能被纳入可分割财产池。
Kennon v Spry 是澳洲家庭法中的权威性判例,其多数意见阐明,在家庭法框架下,法院在认定“财产”或“财务资源”时,可以超越表面形式,考量当事人在信托结构中实际掌握的权力及由此产生的现实可得利益。案件中,丈夫长期担任酌情信托的受托人并实际控制信托运作,掌握任命与分配权。高等法院指出,在特定事实下,例如受托人既拥有法律所有权,又能够在实践中以合理方式分配信托利益,而受配偶亦享有受衡平法保护的“被适当考虑及妥善管理(right to due administration)”之权利,这些权力与衡平权利可以构成 s 79 或 s 75(2) 意义下可予考量的利益,通常表现为重要的“财务资源”,并在极为有限且取决于信托条款与可实现性的情形下,可能被视为与财产调整相关的权益。
同时亦须注意,高等法院内部并非一致意见;有法官强调,仅凭受托人的法律所有权或对信托的“控制”,并不足以自动构成可分割之“财产”。是否构成可调整的利益,仍取决于信托契约的具体安排及案件事实。法院在适用家庭法权力时,必须谨慎区分形式所有权,与可被实际支配或实现的实质利益。至于对信托结构的变动或干预,则通常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另行通过 s 106B、s 85A 等法定机制处理。
企业如何估值?
企业估值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具体方法取决于企业的性质、规模、财务状况及所有者的角色。常见的估值方法包括:
- 历史收益法:基于过往利润,扣除所有者相关开支(如私人用车租赁、过高薪酬)。适用于盈利稳定、现金流充足的企业。
- 净资产价值法(NAV):评估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类公司。
- 市场比较法:将企业与近期已售出的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在小众行业中应用难度较大。
- 折现现金流法(DCF):预测未来收益并折算为现值。适用于成长型公司。
在涉及企业或复杂资产估值的案件中,通常会聘请独立的估值专家(例如注册执业会计师或专业估值师)就相关争议事项出具专家意见。为减少对抗性证据带来的成本与分歧,家庭法程序规则在适当情况下鼓励由单一专家(single expert witness)就估值问题提供意见。该机制主要体现在 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Family Law) Rules 2021 第 7 章关于专家证据的规定(包括 Rule 7.02、7.03 等),并由法院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酌情适用。
示例情景
设想一位丈夫在婚姻期间创办了一家成功的工程咨询公司。他通过一家公司运营,而该公司又是持有商业物业的家庭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该物业由公司使用。妻子在婚姻初期从事兼职行政工作,之后专注于育儿。
分居时,丈夫声称企业价值为120万澳元,基于净资产计算。而妻子聘请的专家则通过资本化未来收益并计入信托持有物业的租金收入,估值为280万澳元。
诉讼过程中,法务调查发现丈夫一直领取最低工资,并将利润再投资于信托持有的物业。法院认定该信托处于他的实际控制之下,并将相关资产纳入财产池。最终采纳了较高的估值,认可了妻子的间接贡献以及人为压低收入的行为。
这一结果显著改变了财产分配比例,从原本预计的丈夫占60%调整为妻子占48%(其余为丈夫),特别是在计入养老金和隐藏股权后。
律师视角:常见错误
客户常常低估法院对企业结构的审查力度。常见错误包括:
- 未披露关联方交易或公司间贷款
- 在分居前撤回过高的股息或工资
- 在关系破裂前后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
- 误以为信托或代名人公司能提供绝对的资产保护
上述行为即使在形式上合法,也可能引发法院的高度关注。根据《1975年家庭法》(Cth)下的整体裁量原则,法院在评估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与贡献时,有权对相关行为的目的、时间点及实际效果作出判断,并在适当情况下作出不利推断或调整财产分配比例。尤其是在发现资产转移或收入安排具有削弱另一方索偿基础之效果时,法院往往不会仅止步于表面结构。
透明始终是更优策略。家庭法院反复强调,当事人负有持续且全面的披露义务;即使如实披露在短期内可能导致较不利的财务结果,亦通常优于因隐匿、转移或过度结构化安排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结
- 信托结构不能自动规避家庭法的财产索偿
- 控制权比法定所有权更能决定资产是否纳入财产池
- 企业估值应由合格且独立的专家进行
- 分居后的财务行为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 尽早寻求法律建议有助于避免被视为隐匿资产的行为
常见问题
配偶可以被强制出售企业吗?
不一定。法院通常优先通过其他资产进行补偿平衡——例如调整养老金或房产分配比例。只有在没有其他可行方案时,才会强制出售企业。
如果企业是在婚前创办的怎么办?
婚前资产会被考虑,但不会被排除。婚姻持续时间越长,另一方的贡献(包括非财务贡献)越大,企业被部分共享的可能性就越高。
信托资产一定会纳入财产池吗?
不一定。法院会审查一方是否实际控制信托。如果信托决策是独立且符合市场原则的,则可能不纳入财产池。
谁支付企业估值费用?
通常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共同聘请一名专家以降低成本,尤其在希望达成和解时。
我可以在婚前保护我的企业吗?
可以。根据《家庭法》第90C条签订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可明确企业利益的处理方式。但协议必须经双方各自获得独立法律建议才有效。
我们如何协助
我们长期为涉及企业和信托结构的复杂财产分割个案提供法律建议。我们的服务包括:
- 评估信托资产是否可能被纳入可分割财产池
- 协调法务会计师和估值专家开展工作
- 审查公司记录、报税文件和信托契约,识别控制权或资产转移迹象
- 就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提供建议,以保护婚前或未来的商业利益
- 在法院或调解中代表客户争取公平结果
我们的方法结合法律严谨性与财务洞察力。我们深知,每份资产负债表背后都有一个个人故事——我们致力于确保法律和情感层面都得到公正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