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 《1975年家庭法法案》管辖已婚夫妇和事实婚姻伴侣的离婚及财产清算
- 澳大利亚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
- 财产清算默认并非 50:50 分配:它遵循特定的四个步骤
- 事实婚姻伴侣若满足特定标准,通常享有与已婚夫妇相同的权利
- 分居或离婚后申请财产清算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澳大利亚的离婚框架
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离婚是婚姻关系的正式法律终结。澳大利亚是一个“无过错”司法管辖区,这意味着法院不会考虑婚姻为何结束,也不会考虑谁该为破裂负责。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证明方式是双方已连续分居并分开生活至少 12 个月。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办完离婚手续就自动解决了财务问题。实际上,离婚和财产清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您可以在分居后的任何时间处理财产事务,而不必等到离婚。
事实婚姻关系:您受保护吗?
该法案还将重大保护延伸至事实婚姻(De Facto)伴侣。要根据该法案申请财产清算,事实婚姻关系通常必须已经持续至少两年。但是,如果双方育有子女,或者一方做出了重大贡献且不作出裁决会导致严重不公,则存在例外情况。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及联邦家庭法院在多起判例中强调,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表现出对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诺,而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持续同住。
因此,即使双方因工作、健康或其他现实原因居住在不同住所,只要整体关系特征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律标准,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财产清算的四个步骤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并不以预设的对半分作为开始。相反,它遵循一套结构化的方法:
- 确定并评估资产价值: 这包括双方名下的所有财产:房产、汽车、股票、公司和养老金(Superannuation)。债务(如抵押贷款和信用卡)也会被扣除,以确定“净资产池”。
- 评估贡献: 法院会考察经济贡献(工资、遗产)和非经济贡献(家务、育儿、DIY 房屋装修)。
- 未来需求: 法院会考虑“第 75(2) 条因素”,例如年龄、健康状况、赚钱能力以及谁将主要照顾子女。
- “公正且公平”的要求: 最后,法院必须确保在特定情况下,整体分配结果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实际案例分析
参考 Stanford v Stanford 一案。高等法院的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分配财产之前,法院必须首先决定作出任何裁决是否“公正且公平”。在该案中,一对老年夫妇因妻子需要搬进高级护理院而分开。妻子的女儿(与前夫所生)代表她寻求财产清算。法院最终裁定,由于丈夫仍在供养妻子,且婚姻并未以传统意义上的方式“破裂”,因此强迫出售婚后住房是不公正且不公平的。
这个案例有力地提醒我们,每个家庭法案件都是独特的:没有“一刀切”的公式。
时间限制:“隐藏”的陷阱
《1975年家庭法法案》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时效期:
- 已婚夫妇: 您必须在离婚令正式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启动财产诉讼程序。
- 事实婚姻伴侣: 您必须在分居之日起的两年内启动财产诉讼程序。
如果您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您必须寻求“法院许可”才能逾期申请,这不仅难度大、费用高,而且无法保证成功。
总结
- 离婚和财产清算是独立的法律行动
- 非经济贡献(如抚养子女)在分配中占有重要权重
- 根据该法案,事实婚姻伴侣享有与已婚夫妇类似的权利
- 分居后提出的财务索赔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
常见问题
房子在谁名下有关系吗?
没有。根据法案,法院会查看总资产池,无论资产是在双方共同名下还是在一方名下。
我必须去法院才能清算财产吗?
不需要。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协议令(Consent Orders)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财务协议(BFA)解决的,无需法官作出裁决。
养老金(Superannuation)包含在资产池中吗?
是的。养老金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可以在双方之间进行拆分,以确保双方都有充足的退休资金。
我可以保留我的遗产吗?
不一定。遗产通常被纳入资产池,尽管法院可能会将被继承人视为做出了重大的经济贡献。
如果我们分居了但仍住在同一屋檐下怎么办?
这被称为“同一屋檐下的分居”。您仍然可以申请离婚或财产清算,但您可能需要提供证据(如宣誓书)来证明你们过着独立的生活。
我们如何协助
理解《1975年家庭法法案》需要感同身受的同情心与专业的法律知识。我们定期在以下方面协助客户:
- 起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财务协议(BFA)和协议令(Consent Orders);
- 在调解和争议解决中代表您的利益;
- 处理涉及公司和信托的复杂资产结构;
- 就事实婚姻权利和分居日期提供明确建议;
- 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担任您的代表律师。
早期的法律介入是保护您的资产并确保未来安全生活的最佳方式。










